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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一次性告知窗口服务制度
2018-07-03    来源: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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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一次性

告知窗口服务制度

 

为了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政令检令畅通,规范检察执法行为,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特拟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人民群众到我院控告申诉举报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接访工作人员或者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需要准备的材料、手续等内容,以及不予及时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人民群众来检察院控告、申诉、举报以及上访的,属于检察院业务范围内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一次性清楚的告知需要办理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来访人员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于不属于检察院业务范围内的或不属于本人所办业务的,要明确的告知来访人员应该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

三、对于当事人反映的举报、控告、申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承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于需要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或来访人员,并存档备查。

五、责任追究。涉检业务受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的,造成当事人两次以上往返,或被当事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的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作者】:
【来源】: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